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上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克昌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176號),於113年4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7頁)。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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