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黃麗美
李麗寬 李政吉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蔡仲威 律師被上訴人 何清良
何凱琳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蔡孟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3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