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曾麗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曾麗紅於民國90年6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2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532元及費用2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麗紅│自民國98年2│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二│││89532││月2日起│月31日止│十│││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月1日起││五│└──┴───┴─────┴──────┴──────┴───────┘※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