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正弦選任辯護人王朝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4475號、第4582號、第4583號、第4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正弦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正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但依卷內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扣案證物及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且曾否認犯行,所述事實與其他證人之供述出入甚大,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予以羈押,復於105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雖仍否認犯行,然本案業於105年5月11日宣判,認被告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而遭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刑度非輕,且尚未確定,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現為一人居住,亦無家累等語等語,又被告自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前後不一,並參以證人 洪閎昇 證述於本院審理時有翻異前詞之情,是以,依趨吉避凶而脫免刑責之人性,且依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被告極有可能規避日後可能刑罰之執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顯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另被告持有改造手槍及販賣毒品之犯行,嚴重破壞法秩序之和平,對社會危害甚鉅,茲為確保將來刑罰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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