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綸 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關於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建綸(下稱被告)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另所犯刑法第
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仍得上訴), 爰依 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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