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列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載犯罪日期誤載為「80年4月20日至80年4月30日」,爰更正為「80年4月20日、80年4月30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判決確定,於合併定執行刑時,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先敘明。另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假釋中受刑人受有保護管束之宣告,其原受宣告之數罪刑,既全部或部分符合減刑規定,並視為減刑,即應就視為減刑後之刑,另定其應執行刑,俾便縮短其保護管束期間之執行,以免剝奪其視為減刑之利益,故應予准許,就受刑人全部或部分視為減刑並符定執行刑之數罪,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97年度第一次刑事庭庭務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江振義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80.4.13至80.5.8│80.4.20、80.4.30││├────┼────────┼─────────┼───────┤│偵查機關│基隆地檢80年度少│基隆地檢80年度少│││年度案號│連偵字第61號│連偵字第6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81年度上訴字第│││事││290號│290號│││實├──┼────────┼─────────┼───────┤│審│判決│81.02.26│81.02.26││││日期││││├─┼──┼────────┼─────────┼───────┤││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81年度台上字第2374│││判││290號│號│││決├──┼────────┼─────────┼───────┤││判決││││││確定│81.02.26│81.05.20││││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是│否│││條例││││├────┼────────┼─────────┼───────┤│減刑後徒│││││刑要役或│有期徒刑2月15日││││罰金金額│(視為減刑)││││或禠奪公│││││權期間│││││││││├────┼────────┼─────────┼───────┤││臺北地檢97年度罰│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執字第632號│第3859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