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文松 即 李文俊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李文松即李文俊之遺產管理人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㈡聲請狀附表建物之建材「鋼筋混泥土造」應更正為「鋼筋混凝土造」,請具狀更正之。
㈢請補欠繳明細表並釋明至收迄息日。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