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乙○○被告甲○○即祭祀公業 張琯溪 公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