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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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78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妃萾 訴訟代理人 張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耀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聲明全部不服,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原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頭版及蘋果新聞網首頁,以長15公分、寬7公分之版面,以16號標楷字體,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1日,並於被告臉書、個人網頁公開刊登上開道歉啟事(隱私設定為完全公開)。
」,核諸本件原告就聲明請求第1項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就聲明請求第2項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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