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 律師
王上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炎明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74,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6,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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