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林應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應昇 等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本院一一0年度再字第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ㄧ一0年三月十七日準備程序期日、一一0年八月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一一0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民國110年3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8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同年12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精確掌握庭訊資料,查看、比對筆錄是否有詳細並正確記載,查看審判程序更新資料,並為上訴第三審之參考資料,而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而揆諸本件聲請理由,應符合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訴訟之本院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悅璇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