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75號上訴人笛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琳惠 被上訴人品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零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