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 張坤峯 法定代理人 許彩喜 訴訟代理人 温藝玲 律師
楊華興 律師被告 陳元魁
陳元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林則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附元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所示,原告持分房地評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捌拾參萬玖仟參佰零貳元【計算式:271萬2250元(A屋)+208萬0886元(B屋)+208萬7068元(C屋)+306萬1698元(D屋)+389萬7400元(E屋)=1383萬9302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仟參佰捌拾參萬玖仟參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參仟柒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起訴已預納之壹拾貳萬肆仟零貳拾肆元,原告尚欠玖仟柒佰陸拾捌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玖仟柒佰陸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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