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72號聲請人 謝明芳 代理人 林敏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771│1│1000│├──┼──────────────┼───────┼───┼──┤│002│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772│1│1000│├──┼──────────────┼───────┼───┼──┤│003│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773│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