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原新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娟 代理人 陳智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銳澤實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5月5日│773,622元│ST0000000││││限公司 周谷樺 │竹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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