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943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0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維明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729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19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維明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沈宗興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