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50號原告 翁火輪 被告紅樓貴族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秩宇 被告常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紅樓貴族大樓民國105年
7月3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3,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3,000元=1,6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敏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