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30號
原 告 元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洋維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6,584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