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勞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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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小字第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遠見商務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反訴原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乙○○給付薪資事件,反訴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