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99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8,14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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