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99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8,14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