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82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乃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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