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82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乃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