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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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7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綠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及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中  華  民  國  96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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