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公股)字第10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偽造之「 陳美雲 」署押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部分犯罪事實:又甲
○○於取得上揭3張信用卡後,自94年8月10日起至95年6
月1日止,連續於附表1、2、3所示時間、地點,持往金
融機構提款機,以輸入信用卡密碼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使
該提款機誤認係陳美雲本人,如數支付預借現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第219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
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
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蕭永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