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調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調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周宏翰
相 對 人  林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新臺
幣14,590元,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
○○號5樓,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至於聲請
人雖陳明本件發生糾紛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惟其既本於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因侵權行為、契約關
係或其他關係而涉訟,自不得以糾紛發生地作為本院有管轄
權之依據,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