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9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詹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惟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區○○里○○○000號,
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
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以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轄區內,為求調查證據之便利,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