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保興 等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高
雄市○○區○○段○○○○號土地價額為新臺幣1,620,666元
(計算式:14,300×340×1/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