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一二三四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