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惠莊~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壹萬伍仟貳佰伍拾│AJ二00六六二│││││行││肆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