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0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因通緝到案後入監服刑,刑期起算日為九十年四月七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二三四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九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五八三三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曾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