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二三四三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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