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抗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08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此有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在卷足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蘇宗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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