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6號聲請人 張堅能 聲請人 張雅珺 相對人 林重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假處分請求,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裁全字第103號假處分裁定,限制聲請人就坐落於臺東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五八六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巷○○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不得為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於假處分之情形為同法第533條所準用,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處分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經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月23日陳報在案,相對人既已就假處分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106年度訴字第11號,強股),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