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令揚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訴字第13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曾令揚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曾令揚明知自己並無財力及專業能力擔任公司負責人,且可預見他人邀其擔任神農本草事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號0樓,下稱神農本草公司)負責人,可能係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竟為獲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承諾給予之報酬新臺幣(下同)7萬元,而與該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前某日簽署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同意擔任神農本草公司負責人,屬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負責人,並委由他人代為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曾令揚與前揭不詳之人均明知神農本草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竟自105年7月起至106年8月間,由前揭不詳之人接續以神農本草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所示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將之持交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而由各營業人持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各向該管稅捐機關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核神農本草公司之報稅資料與統一發票流向,始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曾令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10月1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000007號函暨檢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神農本草公司異常進銷流程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新設立/變更負責人使用發票/營利事業訪談負責人記錄表、被告具名之委託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所稅申報資料、營業稅申報資料、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7月10日發文字號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2602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函
107年6月13日北區國稅新莊銷稽字第1000000005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4409號卷〈下稱偵卷〉第3頁、第9至22頁、第27頁、第31至41頁、第43頁、第50頁、第62至63頁、第77頁、第103頁、第113頁、第121頁、第125頁、第138頁、第155頁、第159頁、第239至253頁、第331至360頁、第367至368頁、第409頁、第421至423頁、第463至483頁、第487頁、第491至494頁、第511頁、第515至517頁、第523至525頁、第531至53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前揭不詳之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與前揭不詳之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之時間持續進行而未間斷,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掛名擔任神農本草公司負責人,任由
他人以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且損及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危害經濟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擔任神農本草公司負責人所獲報酬7萬元雖未扣案,然既屬其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神農本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編號│營業人│開立日期│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卷證頁數││││││(新臺幣)│(新臺幣)│(偵卷)│├──┼──────┼───────┼──┼─────┼─────┼──────┤│1│立勝國際貿易│105年7月、│10│9,408,765│470,438│331、336-337│││有限公司│106年7、8月│││││├──┼──────┼───────┼──┼─────┼─────┼──────┤│2│大海國際貿易│105年11、12月│9│5,035,500│251,775│331、336│││有限公司││││││├──┼──────┼───────┼──┼─────┼─────┼──────┤│3│霏凡有限公司│106年7、8月│8│2,896,175│144,811│331、335│├──┼──────┼───────┼──┼─────┼─────┼──────┤│4│立呈實業有限│106年7、8月│5│2,033,000│101,650│331、335│││公司││││││├──┼──────┼───────┼──┼─────┼─────┼──────┤│5│利冠有限公司│106年7、8月│8│1,782,780│89,141│331、337│├──┼──────┼───────┼──┼─────┼─────┼──────┤│6│升裕企業有限│106年3、4月│6│1,551,500│77,575│331、335-336│││公司││││││├──┼──────┼───────┼──┼─────┼─────┼──────┤│7│閣尚企業有限│106年7、8月│3│819,200│40,960│331、336│││公司││││││├──┼──────┼───────┼──┼─────┼─────┼──────┤│合計│││49張│23,526,920│1,176,350│337│└──┴──────┴───────┴──┴─────┴─────┴──────┘附表二:附表一各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編號│營業人│開立日期│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卷證頁數││││││(新臺幣)│(新臺幣)│(偵卷)│├──┼──────┼───────┼──┼─────┼─────┼──────┤│1│立勝國際貿易│105年7月、│6│7,153,585│357,679│341、346-347│││有限公司│106年7、8月│││││├──┼──────┼───────┼──┼─────┼─────┼──────┤│2│大海國際貿易│105年11、12月│9│5,035,500│251,775│341、346│││有限公司││││││├──┼──────┼───────┼──┼─────┼─────┼──────┤│3│霏凡有限公司│106年7、8月│7│2,605,025│130,253│341、345│├──┼──────┼───────┼──┼─────┼─────┼──────┤│4│立呈實業有限│106年7、8月│5│2,033,000│101,650│341、345│││公司││││││├──┼──────┼───────┼──┼─────┼─────┼──────┤│5│利冠有限公司│106年7、8月│8│1,782,780│89,141│341、347│├──┼──────┼───────┼──┼─────┼─────┼──────┤│6│升裕企業有限│106年3、4月│6│1,551,500│77,575│341、345│││公司│││││-346│├──┼──────┼───────┼──┼─────┼─────┼──────┤│7│閣尚企業有限│106年7、8月│3│819,200│40,960│341、346│││公司││││││├──┼──────┼───────┼──┼─────┼─────┼──────┤│合計│││44張│20,980,590│1,049,033│347││││││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