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8年9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6月,並就竊盜罪所宣告之刑減為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其於96年9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9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007號文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29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