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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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 陳武良 相對人 林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彥達 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11月13日,並由相對人林麗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之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林彥達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000,000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4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嘉義縣│水上鄉│溪洲││576│建│94.00│全部│重測前:外溪洲段276-11地號│└──┴───┴────┴──┴──┴──────┴─┴────┴──┴─────────────┘┌─────────────────────────────────────────────────────┐│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4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224│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家用鋼│45.2│46.2││││91│電梯樓│5.│平│全部│重測前:││││上鄉水上│上鄉溪洲│筋混凝土│0│0││││.4│梯間│60│方││外溪洲段││││村20鄰二│段576地│加強磚造││││││0│││公││315建號││││聖路14號│號│2層│││││││││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