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40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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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4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3日上午09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郭宛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肆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8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