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聲請人即被告 尤薇雅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1年10月18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01年度易緝字第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刑事確定判決如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
422條規定之情形者,得聲請再審。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則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33條亦有明文。前述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之程式欠缺,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是如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檢具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73號判決之繕本,且未敘述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及第422條再審事由之理由,復未檢附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李文娟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