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88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潘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勝峰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1,867元(本訴部分為1,539,000元;反訴部分為2,832,86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0,985元(本訴部分為1,539,000元;反訴部分為1,771,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