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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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退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8號
104年度家聲字第11號104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吳僑生 (即 俞慧美 之承受訴訟人)
吳健生 (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吳海生 (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吳心慈 (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吳琳生 (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吳滄生 (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張慧羚
張瑞青 兼共同代理人 張瑞謙 相對人 張婉婷
林月娌 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一○四年十月一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吳建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健生」。
理由
一、按家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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