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芷菱 (原名 余裕蘭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件
一、請提出未成年子女曾宣蓉之106、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人?若有,請具體說明如何分攤扶養費用?若無,請說明原因?並請「詳列」未成年子女應受扶養之種類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聲請人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近六個月薪資證明,若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曾宣蓉是否投保商業型保險?若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長子 曾建瑋 目前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機車行照影本。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