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68號聲請人即再抗告人 周方慰 再抗告人 周欣儀 兼法定代理人 郭淑芳
周方慰上列聲請人及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順雄 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定訴訟標的額再抗告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