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嘉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民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富川檢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陳麗玲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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