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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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 詹前辛 上列聲請人因與 郭國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109年度台聲字第
2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1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陳麗玲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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