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 鄭倍宜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吳惠珍 律師被告 鄭孟嘉
鄭虹鄭俐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八行、第十九行、第二十行、第二三行,關於「 鄭月雲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劉月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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