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8號聲請人 唐敏恩 即債務人相對人 張志琅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據鈞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之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並經鈞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因相對人尚未就本案向法院提起訴訟,且聲請人否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3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首開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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