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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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告 呂亭潔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晏安 律師

被告 梁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傅紫玲

法官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楊佩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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