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告 呂亭潔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晏安 律師
被告 梁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傅紫玲
法官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