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74號
聲請人 林茂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逸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三、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74號
聲請人 林茂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逸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三、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