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0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74號

聲請人 林茂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逸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三、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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