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曲德盛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91,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