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4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公訴人另函請併案審理),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