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林竺杉
陳敏聰 林玉慧
一、債務人林玉慧、林竺杉、陳敏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竺杉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敏聰、林玉慧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下同)351,815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竺杉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41,58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敏聰、林玉慧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41,582元│101年10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1年11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